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01195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河北省衡水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乡**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代某某(已殁),在北京市怀柔区等地,假借北京**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燕山**温泉小镇项目,与挂靠衡水**商贸有限公司的被害人邵某某签订《土石方工程施工合同》,骗取被害人邵某某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2012年,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代某某(已殁),在北京市怀柔区等地,假借北京**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燕山**温泉小镇项目,与挂靠淮安市**运输有限公司的被害人秦某某签订《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后被害人秦某某以淮安市**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某某甲签订《沙石土方运输合作协议》,彭某某共骗取被害人秦某某、某某甲工程保证金共计人民币400万元。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邵某某、秦某某、赫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佟某某等人证言;4.书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活期历史明细清单、土石方工程承包合同等;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全国在逃人员信息资源库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华英
检察官助理:王培旭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侦查卷宗17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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