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1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021982********,汉族,中专文化,安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住安徽省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路**号**世纪城**栋**单元**室,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以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虚构家庭背景、许诺结婚的方式骗取女性和其交往,再以公司资金周转和借款的方式诈骗女性钱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彭某某用欺骗手段与被害人刘某某交往、获取信任之后,多次骗取刘某某计236387元,至案发之日共计还款65400元,剩170987元未归还。
2.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彭某某用欺骗手段与被害人殷某某交往、获取信任之后,多次骗取殷某某229841.07元,至案发之日共计还款61800元,剩168041.07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抓获经过、到案情况说明、银行流水、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表、入所健康体检表、银行流水、转账截图;
2.证人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诈骗他人,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艳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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