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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19〕73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上蔡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9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市消防队工作人员张科长,称消防队有工程要让被害人韩某某做,取得韩某某信任后让韩某某代购军用帐篷及防潮垫,后冒充销售帐篷的厂家让韩某某先付货款,骗取韩某某人民币167560元。

2、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彭某某伙同他人冒充**市消防队工作人员张科长,称消防队有工程让被害人李某某做,取得李某某信任后让李某某代购帐篷,后冒充销售帐篷的厂家让李某某先付货款,骗取李某某人民币875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手机;2.书证:户籍证明等;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电子数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255120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泽远

检察官助理:魏排星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的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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