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与廖某某于1988年结为夫妻。1994年5月21日,经泸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2005年彭某某申请把前妻廖某某户口分离单立一户。被告人彭某某为了骗取国家对黄舣镇三谭村上塘岩地质灾害搬迁户补贴,于2015年4月27日骗领廖某某户口簿并私自保管。2016年3月16日彭某某持廖某某户口簿,让陈某某冒用廖某某身份办理廖某某身份证一张。2017年4月1l日,又叫陈某某持廖某某的身份证到黄舣农商银行以廖某某的身份办理银行卡一张,办理之后彭某某一直保管该卡。
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以廖某某的名义申请建住宅,并将廖某某身份证、银行卡、户口簿等资料提供给黄舣镇国土所,用于骗领补贴。2017年4月25日,地质灾害补助52000元转账到彭某某办理的廖某某银行卡账户上;2017年12月22日,建房补贴10000元又转账到该账户上。彭某某前后骗领补贴共计62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经公安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2019年11月22日, 被告人彭某某的家属主动将骗领到的62000元补贴退回黄舣镇财政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2-3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淳哲
(院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9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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