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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0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5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2001年2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于2010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月2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虚构自己是广州市番禺区**路**水闸**号(房产证登记地址为: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路**号)的屋主,以将上述房屋整栋承包出租为由,收取被害人范某某定金人民币2万元。同月28日,被害人范某某发现该栋房屋已被其他人承包,且被告人彭某某并非实际屋主,后报警,并要求其退还定金。被告人彭某某因无钱退款,借故推脱,并以拒绝接听被害人电话等方式隐匿行踪、拒不退款。同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将其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彭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人范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整,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2019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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