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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24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彭某某与居住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队**巷**号的被害人黄某某在微信聊天时,以可以帮助找私家侦探等方式,分两次通过微信骗取了该被害人转账的15000元。2020年5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亲属的劝说下回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号**房时,被等待在此的公安人员抓获。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及其家属将15000元退还给被害人黄某某,并取得该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桂京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24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涉案手机一台、银行卡一张(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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