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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364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20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路**段**号。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8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起,被告人彭某某加入吴某某、詹某某、贺某某、单某某(均已判决)等人组成的电信诈骗团伙,先后在土耳其、印度尼西亚等地实施向我国大陆居民进行电信诈骗犯罪的活动。该电信诈骗团伙通过划分一线、二线、三线人员分别扮演公安、检察官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角色,编造被害人涉嫌相关洗钱案的事实,以需要审查财产、缴纳财产保证金的名义要求被害人转账至团伙指定银行账户的方式骗取财物。被告人彭某某2014年10月4日至2014年12月12日、2015年4月13日至2015年5月19日、2015年8月7日至2015年10月2日前往该团伙参与电信诈骗犯罪活动。

2015年8月28日,该团伙通过上述方法诈骗珠海市香洲区的被害人庞某某189000元人民币。

2015年9月15日至9月18日,该团伙通过上述方法诈骗辽宁省朝阳市的被害人吉某某16317572元人民币。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庞某某、吉某某的陈述;3.证人贺某某等人的证言;4.辨认笔录;5.出入境记录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与电信诈骗团伙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谌  琦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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