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38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02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道办事处**池**号,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池**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4日由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彭某某因经营**农业观光园不善导致债台高筑,为偿还债务,向被害人涂某某虚构广元市利州区南河体育场改建工程项目,以与涂某某合伙做南河体育场改建工程需要缴纳工程保证金200万,各出资100万元为名,骗取了涂某某人民币100万元。所得赃款,部分被被告人彭某某用于归还个人欠款,部分被其挥霍。破案后,未追回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表、接受证据清单、证明、中国贵商村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2、证人赵某某、韩某某、向某某、毛某某、韩某某、向某某、杜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改造工程项目,骗取他人工程款,用于归还其个人借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未对被害人退赔、无谅解,在公诉审查阶段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适用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天斌
2020年9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逮捕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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