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彭某某虚构其本人为贺州市八步区**母婴店股东及以受**经营者白某某委托为名等方式,以投资入股,合伙经营,借贷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张某某等人人民币共计46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谢明鸣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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