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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武检刑诉〔2021〕4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013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结识,2020年1月开始,彭某某以经营限量运动鞋生意为由,邀约王某某投资。后彭某某虚构投资购买限量运动鞋、做网络直播宣传的事实,先后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26000元,其间彭某某为骗取王某某信任以投资回报为由向王某某转账人民币5900元,代王某某购买一双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球鞋。彭某某将所骗赃款用于个人消费、偿还个人债务。2020年9月,彭某某将王某某拉入联系人黑名单。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成华区被公安民警挡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检查笔录;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至4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周晴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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