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21981********,白族,初中毕业,无业,住广东省深圳市**区**社区**公司**栋**宿舍(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在全国新冠肺炎疫情严重,防疫物资紧缺之际,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他人卖额温枪广告,后向被害人杨某谎称有额温枪货源,骗取被害人杨某9000元货款,用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杨某的陈述;3.物证;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柳向红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