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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沈某某,女,194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7194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县**村,现住本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博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2年6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冒用沈某某人事档案办理退休手续,后又以沈某某的名义办理了身份证、工资折、社保卡等证件,冒领养老保险金共计217025.18元。被告人已于2019年9月18日,将上述诈骗款项全部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养老保险金,共计217025.1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殷丽红

检察官助理:展桃然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博野县**镇**村,联系电话:1503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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