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42001********, 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住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初,被告人彭某某在其QQ上面注册了一个女性性别的QQ号,将美女图片作为自己的QQ头像,以此来冒充未婚年轻女性,然后在QQ上发布虚假恋爱征婚的消息,以“谈朋友”需要用钱,编造到武汉需要隔离费用等各种理由,先后骗取受害人万某某人民币共计8483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彭某某在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凯悦酒店大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支付宝转账电子凭证、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3.证人付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万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系抓获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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