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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5********,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北京**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业务员,湖南省耒阳市人,户籍所在地耒阳市**村**组,现住耒阳市灶市**桥。2014年2月13日因赌博被耒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1年4月份入职北京**饮料有限公司湖南**公司,系该公司业务员,负责维护该公司产品**饮料在耒阳**地区的销售市场,工作职责是帮签约客户(二级经销商)向终端客户(批发部、超市)推销红牛。该公司规定禁止业务员接触货物和货款。被告人彭某某入职以来一直按照公司制度流程工作。

2020年2月至3月份,被告人彭某某因长期在网上做P2P投资,导致亏损七八十万,便想通过以谎称优惠活动的方法引诱与其有业务联系的批发商大量订货来收取货款还账。从2020年3月开始,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对批发商罗某某、段某某、王某某、许某某等14人谎称红牛公司有多种优惠活动,引诱罗某某等批发商大量预订货物,并收取货款。被告人彭某某在收到货款后,先拿出一部分货款从二级经销商处拿货,小量供应给批发商,同时继续引诱批发商大量订货,收取货款。被告人彭某某在收取货款后,除小部分用于拿货外,大部分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网上赌博。至2020年7月,被告人彭某某通过虚构优惠活动骗取批发商罗某某等14人货款共计金额1008516元,其中用于网上赌博金额达67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货款清单、涉案照片、关于禁止员工代收客户款告知函、在职证明、银行流水、赌博平台充值记录、信用卡催还记录、支付宝收支明细、情况说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胡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廖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八年以上九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孝宝

检察官助理:邓海威

2020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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