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715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均为山东省**市*县***镇**村**村**号,无业。2019年2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2日至24日间,被告人彭某某为骗取钱财,在**网络直播中冒充网红“****”与被害人陈某某联系上,又通过加陈某某的微信并虚构粉丝“**”与陈某某聊天,谎称帮陈某某卖红酒骗取陈某某的信任,后以微信转账方式骗取陈某某7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人口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治华
2019年1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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