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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50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10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5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彭某某冒用**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名义,在昆明市盘龙区**座与被害人宁某某签订网约车租赁合同,诈骗得被害人宁某某购车款人民币128000元。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 文件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爱婷

2020年11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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