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64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9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在深圳市无业,住深圳市南山区**栋**。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以网上兼职刷单返点、当天恢复额度、贷款冲业绩、需要资金周转等为由,陆续联系被害人苏某某、李某甲、闫某某、樊某某、徐某甲、骆某某、洪某某、刘某甲、李某乙、徐某乙、吴某某等人下载分期乐、小米等贷款软件,所贷资金由被害人提现至本人账户后转账至彭某某提供的微信及支付宝二维码。被害人催款后,彭某某以资金被冻结等理由搪塞拖延,最后电话、微信等均不回复。共计诈骗资金222241.2元。详情如下:
(1)2019年1月,被告人彭某某在商场添加被害人吴某某的微信。2019年2月3日,彭某某微信联系正在老家的吴某某,以需要支付货款帮忙转钱并三天后还款为由,向吴某某借款。随后吴某某于2月3日、2月4日分别转账1700元、1830元、1200元、1680元某甲彭某某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及微信二维码账户。吴某某要求还钱后,彭某某表示微信零钱包被冻结,待解冻后还款。2019年2月13日下午,彭某某电话联系吴某某,以急需周转货款为由,要求吴某某下载分期乐APP,承诺可以免收借贷利息并在三日将所有欠款一并返还其。吴某某按要求借贷8000元,提现后转账至彭某某个人微信。两天后,吴某某要求还款,彭某某发送微信零钱截图,以被冻结需要解冻为由拒绝还款。经多次催促后,彭某某电话和微信拒不回复,并将吴某某微信拉黑。期间,彭某某还款1392元,经审计,吴某某共损失11010元。
(2)2019年2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群告诉其同事被害人洪某某,以其微信被冻结不能转账,需要资金周转潮牌鞋子货款为由,要求洪某某用软件进行借款。2月8日,洪某某按照其要求,从分期乐软件贷款2500元,通过二维码转账至彭某某提供的微信账户中;2月10日,洪某某再次按照要求从百度有钱花贷款5000元,转账至彭某某提供的二维码账户;2月11日,彭某某再次以微信异常不能转账为由,要求洪某某通过美团借钱12000元,通过支付宝转到彭某某提供的二维码账户;2月14日,彭某某以微信异常仍不能转账为由,要求洪某某从360借条贷款3000元,微信转账至彭某某账户。期间,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部分款项。后彭某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归还钱款。经审计,洪某某共计被骗5742.21元。
(3)2019年2月初,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在湖北老家的同事被害人徐某乙,以卖鞋需要货款调货为由,要徐某乙通过网贷平台借款然后转给第三方供货商、年后还清为由,要求徐某乙在后续几天陆续下载分期乐、小米贷款、闪银、拍拍贷借款APP。2019年2月8日,徐某乙按照请求从分期乐借款6000元、400元、从小米贷款APP借款5000元,将钱款提现至本人账户后,支付到彭某某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及微信。2019年2月10日,徐某乙再次按照彭某某要求,从闪银APP借款3257元、2019年2月12日从拍拍贷APP借款6000元,均在提现后以发红包的方式支付到彭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后来,彭某某没有按期归还欠款,2019年3月起,徐某乙多次催促彭某某还款,彭某某以各种理由搪塞,之后,电话和微信无法联系上彭某某。经审计,徐某乙共计损失20881元。
(4)2019年2月9日,被告人彭某某找到其同事被害人徐某甲,微信推送分期乐、小米贷款、美团、360借条、百度有钱花等软件,徐某甲通过上述软件共计借款26500元,向彭某某提供的微信账户分五次完成转账,并通过支付宝三次转账6335元。后经催促,3月12日,彭某某还款1000元。之后一直拖延至案发未再还款。经审计,徐某甲共损失31835元。
(5)2019年2月22日,被害人骆某某在网上看到相关信息后,向被告人彭某某订购8双鞋子(价值19750元),转账后未收到回款及利润。2月23日,其按照彭某某要求在分期乐上刷单11700元,转账至彭某某微信。同日,骆某某介绍其朋友购买鞋子(款项4670元),付款后期朋友未收到鞋子。骆某某以报警相威胁要求退钱后,彭某某通过微信返款1500元、2000元。之后拒绝接听电话。经审计,骆某某共计损失32669元。
(6)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彭某某找到其同事被害人樊某某,以兼职刷单返点、后期会恢复额度为由,用樊某某的手机下载分期乐软件,贷款4000元。樊某某将该4000元转账至彭某某提供的微信。后彭某某转账给其320元返点。在使用樊某某手机期间,彭某某未经允许私自下载美团软件,以樊某某名义借款12000元、9500元。后期,彭某某表示会解决,但一直没有实际完成。经审计,樊某某共计损失24875元。
(7)2019年3月1日,被告人彭某某以网上兼职刷单的名义,告知其同事被害人苏某某可以刷单返点,后面可以返还本金。苏某某在美团软件刷取12000元后,收到佣金960元。后彭某某用苏某某的手机下载分期乐、小米贷款、拍拍贷、来分期、你我贷、igo等贷款软件,并自行用苏某某手机操作分期贷款。苏某某先后五次将所贷款项54900元(含美团软件刷取款项)通过银行卡转账至彭某某提供的微信号,igo账户欠款5000元。事后苏某某多次要求彭某某退还钱款,彭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至3月12日后,彭某某在未离职的情况下不再上班。经审计,苏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账户转给彭某某共计55175元,收到3219元,其被骗金额为51956元。
(8)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彭某某以帮忙冲业绩刷单为由,要求其同事被害人刘某甲从360借条借款4300元,转账给彭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户,彭某某转账给其344元返现;3月6日,彭某某以帮刘某甲清掉贷款信息为由,取得刘某甲手机,通过其手机下载小米贷款,以刘某甲名义贷款2800元,刘某甲转至彭某某微信账户。3月7日后,刘某甲催促还款,彭某某承诺尽快,后未归还。刘某甲共计损失6756元。
(9)2019年3月2日,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其同事被害人李某乙,以帮忙冲业绩刷单、24小时内后台会帮其免息并恢复额度为由,要求李某乙下载分期乐APP。李某乙按照彭某某要求,从中借贷2400元,提现至李某乙银行卡,并转账至彭某某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账户。当晚彭某某通过微信支付李某乙返点144元。3月12日,李某乙发现额度没有恢复,向彭某某反映无果,之后多次通过微信询问彭某某恢复额度的事情,彭某某不再回复。2019年3月19日,李某乙报警。李某乙共计损失2256元。
(10)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其同事被害人李某甲,让其从借贷软件贷款刷单,每单提取6%的返利佣金。李某甲前期从分期乐、美团贷款后,收到佣金及本金。2019年3月19日,彭某某又让李某甲从拍拍贷、真融宝两个借贷软件贷款11300元,收到佣金678元及本金5459元,后彭某某以系统对账为由,要求李某甲将本金5459元转回彭某某提供的支付宝付款码上。之后彭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返还。经审计,李某甲损失10460.99元。
(11)2019年3月16日,被告人彭某某以贷款冲业绩、当天凌晨后台会把钱自动补上、清除贷款记录为由,请求其同事被害人闫某某贷款。闫某某按照其要求,在美团软件借款12000元,通过彭某某提供的支付宝二维码扫码支付,并收到700元佣金。随后,彭某某将4120元本金转到闫某某账户,并让其再次帮忙,在360借条上贷款12500元,闫某某将12500元通过二维码转账至彭某某提供的支付宝上。彭某某在将美团借钱余下的8240元支付给闫某某后,以需要对账为由将转账款共计12500元要回。后闫某某发现借款记录未消除,仍需要在借款平台上分期还款。其联系彭某某后,彭某某以借条形式承诺3月31日前垫付钱款,但直至案发,仍未返还。闫某某共计损失23800元。
2019年10月6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龙岗大道398号深圳市雅商丽枫酒店9022房将被告人彭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柯某某、郭某某、刘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李某甲、闫某某、樊某某、徐某甲、骆某某、洪某某、刘某甲、李某乙、徐某乙、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被害人闫某某、李某甲、洪某某、李某乙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光盘贰拾陆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靖宇
2020年5月29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贰拾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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