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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0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9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住**居委会**号。因涉嫌诈骗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在微信群“**全体业主群”上称有N95口罩出售。**山庄业主被害人胡某某、陈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腾某某、黄某某先后添加彭某某所使用的微信,并向彭微信转账购买口罩。其中,胡某某向彭某某转账800元,陈某某向彭转账80元,吴某某向彭转账160元,李某某向彭转账1360元,腾某某向彭转账240元,黄某某向彭转账480元。彭某某收到上述转账后,将其中1000元用于还债,2000元取现消费,剩下的直接微信消费。2020年2月2日早上,彭某某将微信注销。2020年2月5日9时40分许,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平江县****居委会****宾馆**房间内抓获彭某某,并缴获现金1600元。事发后,彭某某向胡某某等六名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胡某某等六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金;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胡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爱新

2020年3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24387****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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