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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敦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县,住江苏省瑞安市******楼,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6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8日被敦煌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彭某某通过互联网在“百度贴吧”、“QQ群”、“转转APP”等网络信息平台上发布出售游戏账号的信息,以出售游戏账号为名诈骗钱财,作案2起,获利13343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21日,被害人李某某在游戏平台看到被告人彭某某发布的出售游戏账号的信息,随即添加了彭某某账号为249564****、昵称为“a权接中介包赔/各种游戏”的QQ号,双方协商彭某某以3800元的价格向李某某出售游戏账号,李某某通过支付宝红包的形式向彭某某支付3500元后,彭某某以其中1000元被冻结为由,要求李某某通过其他方式向其付清尾款,等冻结解除后其向李某某返还被冻结的1000元,李某某随即通过微信扫码方式向彭某某支付600元,为彭某某提供的手机号码充值200元,通过支付宝扫码的方式向彭某某支付500元;之后彭某某便不再回复李某某的消息,亦未向李某某提供游戏账号。

2.2020年5月23日被害人罗某某在“转转”APP上看到被告人彭某某发布的出售“王者荣耀”游戏账号的信息,随即添加了彭某某账号为249564****、昵称为“a权接中介包赔/**游戏”的QQ号,罗某某告知彭某某其欲购买6000元左右的游戏账号,彭某某向罗某某提供了账号为224928***4的游戏账号,罗某某登录该账号确认无误后,通过支付宝扫码分五次向彭某某支付了6343元,之后彭某某以该账号已出售为由,要求罗某某支付700元购买另一个账号,罗某某遂向彭某某支付700元,又以之前转账的2000元被冻结为由,要求罗某某向其支付1500元用于解冻,罗某某随即又向彭某某转账1500元;付款后罗某某登陆购买的游戏账号时显示密码错误,其向彭某某询问,彭某某未回复消息并将罗某某从好友中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固态硬盘1块、银行卡1张;2.书证:归案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证说明书、南宁市公安局提供李某某报案材料及聊天记录、转账截图、罗某某提供聊天记录、转账截图、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3.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搜查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勘查取证工作记录;6.电子数据: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自罪认罚,对被害人罗某某积极退赔,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相关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敦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春花

检察官助理:车文卿

2020年9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敦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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