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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苑**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长丰县。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彭某某以能办理贷款为由骗取陆某某人民币9400元;以借钱为由骗取陆某某3300元,共计骗取人民币127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7月9日、10日,被告人彭某某用自己微信小号假扮能办理贷款的好友以办理贷款交押金为由骗取陆某某人民币4000元、5000元,并收取陆某某人民币400元感谢费;

2.2018年7月11日、15日,被告人彭某某以回家没有路费为由骗取陆某某人民币1000元、2000元;同年7月17日,被告人彭某某又以车子没油为由骗取陆某某人民币300元,后拒绝与陆某某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彭某某的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韬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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