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201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河北省晋州市**镇**村**街**号,现住**。2019年15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中旬,被害人封某某因想购买家电与被告人彭某某从闲鱼APP上认识,彭某某以有家电实体店并能够以优惠价格出售家电为名,骗取封某某向其购买家电,收到封某某从支付宝上向其支付的16520元家电货款后失联。经查彭某某并非家电实体店工作人员,也未将收取封某某的16520元货款交给家电实体店。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封某某陈述,证人张红旗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五百二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于 恺
检察官助理:李雪平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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