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平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11988********,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信阳市**县**镇**村,现住址信阳市平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9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信阳市公安局羊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彭某甲虚构其有一套信阳市**山城**号楼**单元**的住房,并在网上制作该套房屋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收款凭证等资料,以出售该套房屋为由诈骗被害人彭某乙238633元。
2018年10月,被告人彭某甲虚构其有一套信阳市**山城二期**号楼**单元**室住房,并在网上制作了该套房源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收付款发票、契税发票等资料提供给信阳**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出售该套房屋为由诈骗被害人邓某某434162元。
2020年4月,被告人彭某甲虚构其有一套信阳市**小区**号楼**单元**的住房,并在网上制作了该套房子的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资料,以出售该套房屋为由诈骗被害人方某某2577055元。
2020年4月,被告人彭某甲虚构其有一套平桥**春天**号楼**单元**的住房,并在网上制作该套房源虚假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契税发票等资料提供给**房地产中介公司,以出售该套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冯某某258520元。
2020年5月,被告人彭某甲虚构其有一套信阳**山城天玺**号楼**单元**的住房,并在网上制作该套房源虚假的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契税发票等资料提供给**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出售该套房子为由诈骗被害人吴某某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购房合同等;2、被害人吴某某等人陈述;3、被告人彭某甲供述和辩解;4、证人汪某某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梅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羁押于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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