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一部刑诉〔2019〕22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2********,汉族,小学文化,**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4月起,通过QQ聊天群发布消息,谎称可以帮忙办理真实的武汉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2019年5月至7月间鄢某某委托被告人彭某某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用于孩子上户口,并商定如果上户成功鄢某某支付2.5万元的费用。被告人彭某某随即在湖南省郴州市火车站附近找人办理了一张假的武汉真爱医院的出生医学证明,邮寄给鄢某某,鄢某某遂先支付了人民币1万元,待上户成功再支付剩下的1.5万元。后鄢某某在派出所上户口时被告知该出生证明系伪造的。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8月5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3、书证;4、被害人鄢某某、胡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6、情况说明及鉴定文书;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骞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武昌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换押证1份。
6.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7.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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