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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村**号**楼**号。被告人彭某某曾于2010年7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3 年9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19年8月30日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5日、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1月19日、2020年4月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被告人彭某某向被害人邹某某谎称其可以拿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南路(**桥下)的地块用于修建停车场,并谎称可得到政府补贴500万元,以拿地需要打点关系给好处费、手续费等名义,骗取被害人邹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邹某某在位于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号的家中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彭某某转账汇款。

2018年3月,被告人彭某某以被害人龙某某修建停车场内修建钢结构活动板房的预算有问题,被纪委追责需要花钱协调关系为由,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方式分别于2018年3月6日、2018年3月16日、2018年3月20日三次骗取被害人龙某某共计人民币31000元,微信转账汇款地在武汉市江岸区劳动街餐馆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书、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章程、建设银行交易明细表、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中信银行信用卡电子账单、微信转账截图、电话录音材料、办案说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黄某某、彭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邹某某、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亮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岸区看守所。

2.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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