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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鹤检刑诉[2019]7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87********,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鹤峰县**镇**村**组,无业,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3日被鹤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鹤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 2019年5月5日被鹤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鹤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退回鹤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鹤峰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底,被告人彭某某通过网络结识安徽籍女子史某甲,之后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在得到史某甲父母张某甲、史某乙认可后,入住史某甲家中,并谎称自己在安徽省阜南县承包有“工程”,并拥有数台挖掘机,至同年9月,彭某某先后以未结工程款缺少资金给工人结账、挖机加油、修理挖机、购买皮卡车等为由,多次骗取张某甲人民币 20.8万元、史某乙人民币3000元。

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底,在鹤峰购买土地、在恩施做快餐生意需要租门面、收账时债务人父亲喝药自杀需要资金打点为由多次骗取张某甲人民币24.5万元。

之后,彭某某谎称要回鹤峰做生意,开酒店,邀请史某乙、王某某帮忙管理工程,并称可以通过其外公的关系以招商引资的方式要史某甲父母来鹤峰发展, 2019年春节过后,张某甲夫妇将自己在安徽经营的门面转让,辞掉工作与史某甲、王某某四人来到鹤峰,住在一起,彭某某露面几次后,就编造其外公提拨为副县长被人陷害,需要资金打点关系、奶奶过世需要资金办理丧事等为由多次骗取张某甲人民币19.0688万元。

期间,彭某某认识了史某甲的表哥王某某,又继续编造自己正在做工程、工地需要土方车、土方车能赚钱的谎言,先后以购车、交订金、护栏加高费等理由多次骗取王某某人民币15.4万元。

2018年10月,彭某某通过史某甲认识了史某甲的同学李某某,以分期付款购买挖机、需要资金周转为由骗取李某某人民币6万元。

被告人彭某某已将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彭某某结婚登记档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张某乙、邓某某、向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史某甲、张某甲、史某乙、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等笔录; 5.彭某某手机电子数据光盘、讯问彭某某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旭

检察官助理:邓琴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鹤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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