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检公诉刑诉〔2019〕97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31968********,汉族,大专文化,系绥阳县**镇政府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住绥阳县洋川镇**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绥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19日被绥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绥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害人方某某合伙在绥阳县旺草镇建临时料场供应绥正高速项目工程(绥阳至旺草段)的砂石,由方某某负责投资,彭某某负责办理料场的相关手续和协调相关关系。后被告人彭某某和方某某在旺草镇进行建临时料场的选点、钻探、取样等工作。2016年正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彭某某因酒后与绥正高速项目部总经理陈某某发生言语冲突,导致绥正高速项目部决定不让彭某某做该项目。2017年1月18日,绥正高速项目部对彭某某和方某某建临时料场前期产生的费用进行了赔付,共计赔付了37万元。在此期间,被害人方某某为了能建成临时料场,到处筹钱支付了300余万元给被告人彭某某用于建临时料场和帮彭某某归还部分债务。
被告人彭某某在绥正高速项目部作出赔付之后,谎称要在绥阳县旺草镇大雁预制厂处建一个更大的料场,并且以虚假的石料临时供应合同、砂石供应补充协议、利润分配协议等取得方某某的信任,多次以缴纳征地费、土地出让费、办理融资等事项为由,让方某某继续打款给他。被害人方某某为了能做成项目,无奈之下只好又到处借钱,共计打款17.48万元在被告人彭某某指定的唐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上。被告人彭某某得到方某某所打的款项后,用于归还其部分债务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石料临时供应合同、砂石供应补充协议、利润分配协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7.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世坤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绥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