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1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长沙县**镇**组**号**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月25日经本院批准,2月26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左右至案发,被告人彭某某谎称自己系单身,与被害人唐某某以男女朋友交往。2020年1月中旬至20日期间,被告人彭某某虚构与刘某某合伙开**房地产公司,做房产包销业务,急需借款100万元帮客户付首付,向唐某某借钱,并伪造其本人与刘某某的银行流水,以其公司项目需要垫付资金为由,先后骗取唐某某共计人民币98000元。1月20日晚上,唐某某发现被骗后用彭某某的手机转回33000元,唐某某共计损失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房地产包销合同、银行交易明细、银行账户对账单、支付宝转账记录;2、被害人唐某某陈述;3、证人杨某某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虚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湘红
2020年5月21日
附项: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两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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