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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诈骗罪)_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港检一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97********,汉族,小学,无业,出生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户籍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乡**村**组,现住址泉州市泉港区**街道**村**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未羁押),同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7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本区**街道**村**号的租房内,利用QQ、抖音账号,诱骗被害人办理网络贷款,以需要提前交纳首月还贷本息,及扣费失败需再次支付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冯某某人民币2668元,骗取被害人苏某某人民币399.98元。其间,被告人彭某某还利用QQ、微信账号,以投资理财需缴纳手续费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5238元。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2月23日8时许在本区大自然酒店门口附近被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区分局依法扣押被告人彭某某作案工具手机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说明、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庄某甲、庄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7.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8305.9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多次对多人实施网络诈骗行为,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金飞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其租房(联系方式18876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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