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专用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315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山东省蒙阴县人,住蒙阴县**镇**村。2020年3月3日因涉嫌诬告陷害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诬告陷害罪,于2020年3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彭某某因其丈夫南某某在沂南县发生交通事故,遂让刘某某开车送其到沂南县城找南某某。南某某在得知系刘某某送彭某某到沂南县城后,就怀疑其妻彭某某与刘某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多次殴打彭某某,彭某某遂告知南某某其被刘某某在送往沂南县城的途中强奸了。后于2018年8月26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被南某某开车带至沂南县公安局孙祖派出所报警,称其被刘某某强奸。沂南县公安局于当日对彭某某被强奸案立案侦查。
2019年12月7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诬告陷害刘某某强奸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付枚
检察官助理:曹荣华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蒙阴县**镇**村,电话:15094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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