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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麻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延期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先后20次向熊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2颗以及甲基苯丙胺8管(俗称“冰毒”),非法获利2000余元,并容留熊某某在其家中吸食购买的毒品。分述如下: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0月10日23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49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5颗和“冰毒”少许。

2、2019年10月11日18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40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5颗和“冰毒”少许。 

3、2019年10月12日21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40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5颗和“冰毒”少许。

4、2019年10月13日19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40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5颗和“冰毒”少许。

5、2019年10月15日19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45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5颗和“冰毒”少许。

6、2019年10月16日17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40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5颗和“冰毒”少许。

7、2019年10月20日1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40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5颗和“冰毒”少许。

8、2019年10月20日9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30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5颗。

9、2019年10月21日18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45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7颗。

10、2019年10月22日18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54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9颗。

11、2019年10月23的20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28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4颗。

12、2019年10月29日18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33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5颗。

13、2019年10月30日22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30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5颗。

14、2019年11月3日21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40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6颗。

15、2019年11月4日21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35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5颗。

16、2019年11月11日17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30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4颗。

17、2019年11月13日21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40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6颗。

18、2019年11月15日14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30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4颗。

19、2019年11月20日19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30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4颗。

20、2019年12月10日17时,熊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彭某某家中以280元价格在彭某某手中购买“麻果”3颗和“冰毒”少许。

公安机关现场查获10包白色透明袋包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和甲基苯丙胺(冰毒),经称重,搜查出的毒品共重19.32克。

综上,被告人彭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28.704克。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在麻城市龙池老电子阅览室三楼家中先后20次容留熊某某吸毒。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10日23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2、2019年10月11日18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3、2019年10月12日21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4、2019年10月13日19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5、2019年10月15日19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6、2019年10月16日17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7、2019年10月20日1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8、2019年10月20日9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9、2019年10月21日18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10、2019年10月22日18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11、2019年10月23的20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12、2019年10月29日18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13、2019年10月30日22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14、2019年11月3日21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15、2019年11月4日21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16、2019年11月11日17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17、2019年11月13日21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18、2019年11月15日14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19、2019年11月20日19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20、2019年12月10日17时,彭某某向熊某某贩卖毒品后,容留其在家中吸毒。

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清单等书证;2、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熊某某的证言;4.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称重、取样笔录,搜查笔录;5、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7、电子证据;8、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并在家中容留他人吸食购买的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雪薇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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