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分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彭某某,绰号“**”,男,1984年**月**日出生,江西分宜人,公民身份号码3605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住江西省分宜县**镇**路**号**栋**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21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抢夺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分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现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分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分宜县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分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7日至2020年5月1日), 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于2020年4月30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30日晚上20时许,被告人以700元的价格,将1包毒品“冰毒”贩卖给李某某、张某某。本次交易,由李某某从中联系,张某某先微信转账给李某某,再由李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
2.2019年10月29日19时许,由被告人帮助联系,李某某、张某某在分宜县钤阳华府小区门口,以300元的价格从“袁某某”(微信昵称“**”)手中购买了1包毒品“冰毒”吸食。本次交易,由张某某先微信转账给李某某,再由李某某微信转账给被告人,最后由被告人将钱转给“袁某某”。
3.2019年12月17日下午,被告人和李某某先在微信中说好毒品交易的事宜,李某某分二次微信转账300元(先由何某某转给李某某)给被告人。被告人和吸毒人员黄某某在宜春购买到毒品“冰毒”后,自己吸食了一部分。下午17时许,被告人开车来到分宜县站前村委塘家里祠堂门口,准备按约定将剩余的毒品“冰毒”贩卖给李某某、何某某,结果被分宜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公安民警在抓获被告人时,在其上衣口袋内的金圣牌香烟盒内查获疑似毒品1包。经称重,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0.6克。经新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截图、前科材料、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张某某、彭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称量、提取、毒品取样等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规定,明知是甲基苯丙胺(冰毒)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被缴获甲基苯丙胺0.6克,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彭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2019年12月17日贩卖)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分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晔华
检察官助理:严锋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分宜县看守所。
2.案卷叁册,光盘贰张,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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