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杨陵区院一部刑诉〔2020〕Z5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031981********,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杨陵区**街道办事处**村*排**号,个体。2014年8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杨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2月26日因吸食毒品被杨陵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1月1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本案由杨凌示范区公安局杨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和吸毒人员闵某某(男,45岁,武功县**镇**村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另案处理)通过电话联系,商议由彭某某向闵某某贩卖冰毒。后闵某某通过微信向彭某某转账600元,彭某某将0.4克冰毒送至杨陵区火车站广场东侧夜市交给闵某某。毒品已被闵某某吸食,赃款被彭某某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向他人贩卖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杨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婧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杨陵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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