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75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号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寓*栋*单元*室2011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市青山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6年6月因吸毒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因吸毒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8月2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6日19时许,秦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人彭某某购买20粒麻古和2小袋冰毒,并微信转账2000元人民币毒资给彭某某,随后彭某某微信转账1750元人民币给“老猪”购买20粒麻古和2小袋冰毒。拿到毒品后,被告人彭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和象山路的交界处,将20粒麻古和2小袋冰毒交给秦某某。

2020年8月20日11时许,民警于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公寓小区抓获被告人彭某某。经现场检测,彭某某尿样甲基苯丙胺类检测呈阴性,秦某某尿液吗啡、甲苯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检测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说明、微信账号信息及微信交易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人口信息及违法犯罪情况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少量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况,可以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涂梦云

检察官助理:徐绍文

2020年1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