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28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岳阳县**镇**居委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7年5月5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病于次日被监视居住,后因逃匿不到案,于2019年7月3日抓获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9日由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4月13日至同年5月4日,被告人彭某某向吸毒人员廖某某猛出售冰毒共14次,廖某某猛均以微信(微信名称“麻将机专卖店维修”)向彭某某转账(彭某某微信名“雪正行”),购买冰毒的金额分别为:4月13日150元,4月16日150元,4月17日二次各100元,4月23日100元,4月24日二次各100元,4月26日50元,4月28日二次分别为200元和100元,4月29日100元,5月1日100元,5月2日80元,5月4日100元。
二、2019年6月14日23时许,吸毒人员张某某、曹某某骑摩托车来到彭某某家中购买了100元钱的冰毒,张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方式付给彭某某100元。
三、2019年7月3日上午,新开派出所民警抓获彭某某时,在彭某某家中卧室的一个铁盒内查获疑似冰毒3小包,净重29.17克,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岳阳县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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