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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诉刑诉〔2019〕118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号。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通过微信收取了方某甲(另案处理)的毒资人民币6300元,后携带毒品2包到广州市海珠区新滘西路大塘路口,准备将上述毒品2包(总净重共计19.68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贩卖给方某甲时被民警人赃并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执勤经过等书证;

3.证人方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志英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6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等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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