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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贩卖毒品案)_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住贵州省龙里县醒狮镇**村**街**号。曾因犯盗窃罪被龙里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8年1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黔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5日经我院批准,于次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彭某某接到周某某欲购毒品海洛因的电话后,当日15时许,二人在龙里县城荷花路三角花园处进行交易,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彭某某身上查获毒资100元,从周某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一包,后经称量,净重0.08克。经毕节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该毒品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另查明,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彭某某在龙里县城荷花路三角花园处以100元的价格贩卖重约0.08克的毒品海洛因给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综合报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现场提取、封装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户籍信息等;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涉案毒品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毒品海洛因而予以贩卖,数量共计0.1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彭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检察员助理:张声伊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 视听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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