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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18〕205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01198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路**号,因涉嫌贩卖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7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与李某某为同性情侣关系,且二人均患有艾滋病。彭某某在广东省**县上家处以低价购买毒品冰毒、麻古后,再在深圳龙岗区**街道的住处用毛巾等伪装袋装毒品成快递包,后通过附近的快递点冒充以“金某某”或“孙某某”的身份将该毒品高价邮寄卖给在互联网上认识的全国各地需要毒品的买主,如陕西、山东、河北、辽宁等地,从中获利。

2017年10月26日,彭某某在住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村**路**号**,再由李某某先后到快递营业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花园**栋**号铺面各寄出六包快递包。当日22时左右,快递工作人员检查以上快递包时发现有疑似毒品,遂报警。民警查获彭某某、李某某在快递点投递的六个快递包内均有毒品,标号第一包和第六包内均有两袋毒品,分别为16.74克甲基苯丙胺、0.33克咖啡因和7.98克甲基苯丙胺、0.09克咖啡因;第二包至第五包均为甲基苯丙胺,重量分别为9.97克、9.78克、0.92克、16.83克。2017年10月27日12时许,民警在龙岗区**街道**路抓获彭某某、李某某。

2017年11月2日,顺丰工作人员在民警的授意下,拦截了三个由彭某某、李某某邮寄的快递包,其中一个被西安警方扣押提取(相关情况正联系查实),另两个快递包后移交至龙岗分局。民警在该两个快递包内均查获有毒品甲基苯丙胺,重量分别为2.95克、1.7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涵睿

2018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龙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四册。

3. 随案移交物品:手机四部。

4.《量刑建议书》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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