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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5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长沙市开福区**街道**号,现在长沙居无定所。因吸食毒品,于2009年2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行政罚款5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指定监视居住于长沙鹤城医院。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份期间,被告人彭某某先后3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区**门口,将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以400元购买的一小包毒品(1粒麻古和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2、2020年3月18日1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区**小区**栋**楼的杨某某家里,将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以400元购买的一小包毒品(1粒麻古和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并在杨某某家中与杨某某共同吸食该毒品; 

3、2020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区**路上将从李某某(另案处理)处以400元购买的一小包毒品(1粒麻古和约0.5克冰毒)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彭某某在本市**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李某某抓捕归案。

经毛发以及尿液毒品检测,被告人彭某某以及吸毒人员杨某某均甲基安非他明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是毒品而非法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 维

代理检察员:綦小燕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指定监视居住于长沙市鹤城医院;

2、移送案卷材料、证据1册,光盘1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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