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31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51978********,汉族,本科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开福区**街道**街**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8年10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彭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2日3时许,在长沙市岳麓区**道**世界城*栋**房内,被告人彭某某将约半粒麻古和0.4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唐某某;
同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单元**房内,将约2克冰毒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唐某某、石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2.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洁玉
2019年4月24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1390847****现被监视居住;
2、移送案卷贰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