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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贩卖毒品)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镇**,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9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购毒者罗某某在民警控制下在深圳市光明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彭某某购买毒品,双方谈好以27500元的价格交易500粒毒品,罗某某通过微信向彭某某支付5000元定金。随后双方改为以42500元的价格交易1000粒毒品。当日16时许,罗某某来到被告人彭某某位于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园洲镇富华路**号**房的家中,被告人彭某某交给其1000粒毒品。罗某某收下该1000粒毒品后下楼在车内将22500元现金交给被告人彭某某,双方谈好其余的15000元毒资后续再进行支付。二人完成交易后,民警当场将彭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毒资22500元、毒品1000粒。经鉴定,毒品重185克,从中检出尼美西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黑色塑料袋一个,毒品1000粒;2.书证:疑似毒品收条,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电子提取笔录,微信个人信息,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称量、取样笔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取款交易单复印件,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取样视频,报警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童龄

2020年2月24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册,光盘张;

3.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壹份;

5.涉案毒品现暂扣于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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