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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走私、贩卖毒品案)_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刑二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彭某某,曾用名彭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98********,汉族,大学本科在读,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住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房间。因涉嫌走私毒品罪,2019年9月27日被长沙海关驻黄花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海关驻黄花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海关驻黄花机场办事处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走私、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通过网上了解到如何从境外购买大麻。随后,在2019年9月间,被告人彭某某通过聊天软件“电报”联系国外大麻卖家YOUNG BOSS NIGGA NBA,从其手中购买大麻。为购得大麻,被告人彭某某通过支付宝支付8044元在网上购买比特币向卖家支付大麻货款。交易完成后,2019年9月18日,卖家将装有大麻的国际邮包从美国邮寄进境,邮单编号:EP851523309US,收件人张某某(音译),收件电话:1508486****,收件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小区**号。2019年9月27日,侦查人员将前来领取装有大麻邮包的被告人彭某某当场抓获。后经称量,上述疑似大麻植物净重124.18克。经鉴定,上述疑似大麻植物中检出四氢大麻酚、大麻酚、大麻二酚成分。

同时,被告人彭某某还多次将大麻贩卖给他人。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彭某某卖给龙某某大麻3克,彭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540元;

2、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彭某某卖给龙某某大麻5克,彭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750元;

3、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彭某某卖给龙某某大麻5克,彭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750元;

4、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卖给龙某某大麻5克,彭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750元;

5、2019年6月16日,被告人彭某某卖给朱某某大麻5克,彭某某通过支付宝收取毒资749.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查获的大麻、快递包裹照片、电子秤、大麻研磨器等物证;2、长沙海关查验记录、包裹EP851523309邮单面单复印件、邮单原件、被告人彭某某照片、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被告人彭某某指认的手机中收货地址及与卖家的聊天截图照片、支付宝支付款项记录、收款记录、被告人彭某某与龙某某、朱某某豪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龙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支付宝账户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等笔录;6、湖南省文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长沙海关缉私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7、称量、包裹开拆、指认视频光盘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大麻系毒品,通过网络平台从美国购买大麻,并采取伪装手段以快递的形式将大麻124.18克邮寄入境,同时被告人彭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大麻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成辉

         邓 磊

2020年 3 月23 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证据材料卷宗共三册。

3、随案移送光碟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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