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二刑诉〔2018〕53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7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本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侦查机关取保候审,2018年2月23日被拘留,同年3月20日被逮捕。
辩护人王永龙,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黄健仪,广东颂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8年6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彭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长期从事物流、报关等事务。2010年6月起,彭某某对外以“佛山翔某公司”(未注册)的名义联系业务。2012年8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将其承揽的某A公司、某B公司等的进口牛羊皮以每公斤10元到13.50元不等的价格委托给某C公司(已判刑)包税进口,某C公司再将上述货物转包给某D公司(未注册)走私进口到国内。经海关关税部门核定,被告人彭某某偷逃应缴税款836138.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关核定证明书,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海关监管规定,以明显低于货物正常报关进口应缴税款的价格委托他人代理进口货物,偷逃国家税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方
2018年6月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10册(含检察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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