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8年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汉族,初中文化,家住乐平市接渡****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乐平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铲车在乐平市礼林镇前鲍新村平整土地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路过的被害人彭某某撞到后碾压至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证明及到案经过等书证:2、洪某某、李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因疏忽大意将被害人彭某某撞倒后碾压至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被告人彭某某。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8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东明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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