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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佛山市高明区****科技有限公司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上午10时许,受害人易某某与被告人彭某某同在佛山市高明区**镇汇**科技有限公司总装车间工作,彭某某想和易某某开玩笑,在易某某从其身后经过时,趁易某某不注意,迅速转身用手中的手动液压气枪隔着裤子对着易某某的肛门部位喷了一道气,易某某顿时感觉肚子痛,到卫生间查看,发现肛门出血,肚子里的气排不出来。遂将情况告知车间主管曾某某,曾某某马上将易某某送至高明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法医鉴定,易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伤残程度为十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易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林国平

                                              2020年8月7日 

                                                     (院印)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 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随案移送所有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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