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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三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1********,汉族,职高文化,电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5月13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如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8年7月中旬,承接如皋市**热处理厂200KW高频淬火机的维修业务,后在维修作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电热装置的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无证作业,将日常操作的电源开关安装于柜内,电源开关周边电器裸露的带电桩头既未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又未设置触电保护装置,安装接线不规范致设备控制电柜电源空气开关B相上桩头有金属裸线裸露在接线桩头外。2018年7月30日14时40分许,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27周岁)在对高频淬火机进行送电操作时,右手指尖因触及上述未按规范安装的空气开关B相上桩头带电裸露的金属线头发生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刘某某符合电击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如皋市**热处理厂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如皋市如城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如皋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如皋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涛

2020522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7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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