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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3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系苏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苏州市吴江区**镇**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镇**岗**组**号)。被告人彭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3月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彭某甲租用苏州市吴江区**镇**村**纺织厂西北角的生产车间,成立苏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废旧纸管的回收和加工。后该公司雇佣被害人尤某某等人进行生产作业。2019年9月10日7时40分许,被害人尤某某在该生产车间内,进行废纸管液压打包机作业过程中,在将散落的纸管扔向液压打包机内时,不慎被液压打包机的出料口液压门夹住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彭某甲作为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液压打包机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2020年2月26日,被告人彭某甲接到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盛泽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甲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2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门诊病历等;

2. 证人彭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

5.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魏巍

检察官助理 杨凡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全部案卷材料和卷宗1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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