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镇**社区。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8月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1日以重婚罪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重婚罪、妨害作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2年6月6日,任某某与卜某某登记结婚并育有五个子女。2002年,被告人彭某某经朋友结识任某某,后二人成为男女朋友。2010年左右,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任某某存在合法婚姻关系,仍与任某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育有三个子女。2018年5月左右,任某某以虚假的结婚证欺骗彭某某使其以为任某某结束之前的婚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证人任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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