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重婚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现住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3日,被告人彭某某与周某某在原重庆市开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此后两人一道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务工。由于生活观点不一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彭某某于2015年9月离开周某某返回重庆市万州区,并与谢某甲接触,逐渐发展成为恋爱关系。同月,彭某某起诉至原重市开县人民法院与周某某离婚,2016年2月25日原开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彭某某的诉讼请求。2015年年底,彭某某和谢某甲一道至广西省南宁市务工,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2016年10月21日,彭某某在万州区川东骨科医院生育一小孩取名谢某乙。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取得周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结婚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有配偶而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晏国康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万州区铁峰乡********,联系电话18723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