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1月24日广东省为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而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后,1月28日,被告人彭某某的丈夫刘某某(另案处理)经朋友介绍,以人民币1200元的价格通过网络购得无品牌、产地、厂家名称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两箱共计2960个。后于2020年1月29日、1月30日,伙同被告人彭某某先后在本市天河区黄村、东圃一带街边,以人民币1-3元的单价销售给路人。至1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刘某某在天河区陂东路18号十五社综合市场A出口对出的通道旁兜售口罩时,被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发现,现场查扣剩余口罩29盒共计1102个。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上述查获的口罩送检样品综合判定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三无口罩1102个;
2.书证: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通报“三无”口罩线索的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案发现场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4.涉案人员刘某某、黎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
7.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辨认、讯问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其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购进的一次性口罩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为牟取利益予以销售,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海锋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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