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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非法侵入住宅案)(公开版)_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经开区院刑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011964********,汉族,高中文化,原系赣州**工具技术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巷**号**栋**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为赣州**工具技术有限公司电工班长,负责该公司水电维修等工作。彭某某因想偷窥女同事被害人范某某的生活隐私,便利用工作便利,未经范某某同意私自配了一把范某某所住的公司**栋**楼***室宿舍钥匙,并于2019年6月4日在网上购买一个针孔摄像头,自2019年6月份起至2019年7月14日,彭某某非法侵入范某某宿舍三次。

2019年6月份的一个星期天,彭某某趁范某某不在宿舍,带着准备好的针孔摄像头和螺丝刀进入该房间,把针孔摄像头安装在范某某宿舍的配电盒内,后离开现场。

2019年6月底的一个星期天晚上,彭某某发现在手机上看不到安装在范某某房间的针孔摄像头画面,便用私自配制钥匙开门进入范某某房间调试之前安装的针孔摄像头,后离开现场。

2019年7月14日21时左右,因**栋宿舍反映热水有问题,彭某某遂从**楼开始检查,到**楼的时候,彭某某再用私自配制的钥匙开门进入范某某宿舍,进去后听到范某某从外面开门要进入房间,彭某某因害怕安装摄像的事情被范某某发现,便从里面一直盯着房门,后从房间内的窗户跳下一楼,导致受伤送入医院治疗。

经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为:彭某某案发时精神状态正常;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诊断脑挫裂伤后综合征;有受审能力。

2019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通过电话通知彭某某到赣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香港工业园派出所接受调查。2019年12月18日,被害人范某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彭某某的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刑事摄影照片:现场照片、指认照片;3.鉴定意见:关于赣州章江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慧

检察官助理:谢小峰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共268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涉案物品针孔摄像头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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